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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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所需物品和材料购置补贴公告已于12月2日发布,为便于市民申请,特对公告中内容做进一步详细地理解阅读。主要内容如下:
2024年7月25日(含)至2024年12月31日(含)期间购置用于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所需的物品和材料。
2024年7月25日之前已签订装修合同,但2024年7月25日(含)至2024年12月31日(含)期间真实发生装修施工购买物品材料行为的,能够轻松的享受补贴。
按照装修合同中相关物品和材料购置价的15%给予补贴,每人且每套房屋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此处的补贴金额指的是符合补贴范围内物品和材料的购置总价,并非装修合同总价。
本项补贴适用于城镇和农村住宅装修包工包料的情形。补贴范围有房屋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所需的饰面砖、地板、墙板、集成吊顶、套装门、整体柜、淋浴房、洁具等物品和材料。
申报时具有房屋产权证明的个人家庭拥有的住宅类用房,包括城镇住宅、农村住宅,不包括商业、办公用房等非住宅及法人单位所拥有的住宅。
补贴申请人须为房屋产权人,且为个人消费者,不包含单位。申请人、装修合同签订人、房屋产权人三者应一致,或者申请人同时列名于装修合同签订人、房屋产权人之中。
②房屋产权证明: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农村宅基地确权证明或相关的单位开具的房屋产权合法证明。
装修合同:合同签订人应与申请人保持一致,合同中应明确物品和材料购置价,未明确的合同双方应追加补充条款进行确认。
付款凭证:应为2024年7月25日(含) -2024 年12月31日(含)期间装修公司向个人消费者开具的正规发票(含电子发票)。发票的抬头可以是房屋产权人或房屋的坐落。一套房有两家及以上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的,可以一次申请并分别提供对应的申报材料,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可补贴物品和材料的购置总价应小于等于装修发票金额,装修发票金额应小于等于装修合同约定的装修款数额。装修发票金额、可补贴物品和材料购置总价不一致的,以数额小的金额为基数计算补贴金额。
⑧装修改造第三方证明:是指由所在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出具,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可由属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供(附件4)。
申请补贴金额先申请先得,用完即止。有效申请时间为已审核通过的其申请提交时间;未审核通过的应当重新提交申请,最终审核通过那一次的申请时间为有效申请时间。若活动资金使用完毕,则申报提前结束。
审核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退回申请人。
如有退货行为,在补贴尚未发放前应及时撤销申请;如已获补贴应主动声明,返还相应已获补贴。
住建部门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第三方以电话回访、实地踏查等方式对申报情况做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0%。对在申报过程中发现骗补、套补等行为的,严肃处理,取消补贴资格,收回补贴,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