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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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对东莞市川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海建罚决〔2023〕142号。
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实施工程单位对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会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保护措施。”的规定。
2023年7月23日,东莞市川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州市海珠区芳园路宝地大厦段因施工不当挖断电缆,导致电缆故障跳闸,造成停电事故。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工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对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会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保护措施的”的规定及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第B402.64.5项的裁量标准,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为从重处罚裁量档次,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为“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1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