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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水务局关于秦安县王铺镇冯贠桥建设工程、秦安县南小河蔚林桥建设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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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水市水务局关于秦安县王铺镇冯贠桥建设工程、秦安县南小河蔚林桥建设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你单位上报的《关于申请秦安县王铺镇冯贠桥建设工程防洪评价报告审核检查的请示》(秦交发〔2024〕42号)、《关于申请秦安县南小河蔚林桥建设工程防洪评价报告审核检查的请示》(秦交发〔2024〕4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对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报告编制单位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经专家组复核,修改后的《防洪评价报告》基本满足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秦安县王铺镇冯贠桥建设工程、秦安县南小河蔚林桥建设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并严格按照《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内容实施,如建设方案出现重大变更,需重新编制《防洪评价报告》重新审批,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2024年4月8日,天水市水务局在秦安县组织召开了《秦安县王铺镇冯贠桥建设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议的有秦安县水务局、秦安县交通运输局(建筑设计企业)、中远交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甘肃源正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报告编制单位)及相关专家。经现场踏勘,听取了建筑设计企业、设计单位、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参加会议的专家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报告编制单位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经专家组复核,修改后的《防洪评价报告》基本满足规定的要求。审查意见如下:

  一、冯贠桥为拆除重建工程,该桥梁建设可解决群众安全出行问题,保证过往车辆和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对完善当地交通基本的建设、提高河道两岸通行能力、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同意该工程建设。

  二、同意《防洪评价报告》桥梁跨河位置及其建设方案。冯贠桥横跨背后河,桥址位于秦安县王铺镇冯贠村河段。新建桥梁桥位相对旧桥保持不变,设计轴线°夹角,设计起点位于河道北岸与冯贠村通村公路顺接,终点位于河道南岸与既有通村通畅公路顺接。冯贠桥地理位置坐标起点桩号k0+026.87,坐标X=3878752.027,Y=544358.607,终点桩号k0+041.73,坐标X=3878743.252,Y=544370.599,中心点桩号k0+034.3,坐标X=3878747.817,Y=544364.361。桥梁设计全长14.86m,全宽5.5m(0.5m+4.5m+0.5m)。

  三、同意该工程桥梁跨越背后河按25年一遇防洪标准设防,相应洪峰流量42.9m3/s,设计洪水位1509.98m。

  四、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壅水高度、波浪爬高计算成果。桥梁不设桥墩,在25年一遇标准洪水下壅水高度0m,波浪爬高0.11m。

  五、基本同意桥梁下弦高程复核。在25年一遇标准洪水下,满足防洪要求的桥梁下弦高程为1510.59m,桥梁下弦最低设计高程为1511.64m,富余1.05m,故桥梁设计最低下弦高程高于行洪要求的下弦高程,桥梁满足行洪要求。

  六、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防治与补救措施及结论与建议内容。

  八、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影响)防洪抢险通道,施工期确需占用,工程完工后应按原功能恢复或采取“等效代替”措施,在此期间发生的防洪抢险责任由建筑设计企业承担。

  九、工程施工前,建筑设计企业应主动向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提交施工(包括临时工程)是否占用河滩地等实施工程的方案,协商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十、背后河属山区性河道,发生洪水时,洪峰陡涨陡跌,汛期河道内严禁堆放施工机具及杂物以免影响行洪。如确需在汛期施工时,建筑设计企业应按《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逐步加强涉河非防洪建设项目施工度汛方案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水办防发〔2020〕21号),编制《度汛方案》,报水行政主任部门行政许可后方可施工。

  十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秦安县水务局负责工程监督管理。工程完工后,建筑设计企业应及时清除河道内临时设施及工程弃土弃渣等有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并恢复河道(堤防)原貌,确保河道畅通和行洪安全。

  十二、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逐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办河湖〔2020〕177号)要求,建筑设计企业应将防洪补救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十三、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要求,建筑设计企业在项目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前30日内应申请防洪专项验收,未经专项验收,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2024年4月8日,天水市水务局在秦安县组织召开了《秦安县南小河蔚林桥建设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议的有秦安县水务局、秦安县交通运输局(建筑设计企业)、甘肃建通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甘肃源正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报告编制单位)及相关专家。经现场踏勘,听取了建筑设计企业、设计单位、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参加会议的专家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报告编制单位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经专家组复核,修改后的《防洪评价报告》基本满足规定的要求。审查意见如下:

  一、蔚林桥建设工程可解决蔚林村北岸和南岸的居民出行问题,为农副产品的运输提供便利,对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具备极其重大意义,同意该工程建设。

  三、同意该工程桥梁跨越南小河按50年一遇防洪标准设防,相应洪峰流量667m3/s,设计洪水位1187.04m。

  四、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壅水高度、波浪爬高计算成果。在50年一遇标准洪水下壅水长度为87.0m,壅水高度0.30m,波浪爬高0.14m。

  五、基本同意桥梁下弦高程复核。在50年一遇标准洪水下,满足防洪要求的桥梁下弦高程为1187.98m,桥梁下弦最低设计高程为1188.00m,富余0.02m,故桥梁设计最低下弦高程高于行洪要求的下弦高程,桥梁满足行洪要求。

  六、原则同意冲刷深度及桥梁墩(台)基础高程计算结论。在50年一遇洪水时,桥墩(台)计算冲刷线m,桥墩设计基础最浅埋深1158.60m,桥墩基础满足抗冲刷深度要求。

  七、原则同意对右岸现状堤防堤顶高程复核成果。经复核评价范围内右岸线年一遇防洪标准要求。

  八、原则同意对左岸新建180m护岸顶高程复核成果。经复核左岸新建180m护岸断面2和断面3护岸顶高程不满足10年一遇防洪标准要求。

  九、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防治与补救措施及结论与建议内容。

  十一、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影响)防洪抢险通道,施工期确需占用,工程完工后应按原功能恢复或采取“等效代替”措施,在此期间发生的防洪抢险责任由建筑设计企业承担。

  十二、工程施工前,建筑设计企业应主动向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提交施工(包括临时工程)是否占用河滩地等实施工程的方案,协商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十三、南小河属山区性河道,发生洪水时,洪峰陡涨陡跌,汛期河道内严禁堆放施工机具及杂物以免影响行洪。如确需在汛期施工时,建筑设计企业应按《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逐步加强涉河非防洪建设项目施工度汛方案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水办防发〔2020〕21号),编制《度汛方案》,报水行政主任部门行政许可后方可施工。

  十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秦安县水务局负责工程监督管理。工程完工后,建筑设计企业应及时清除河道内临时设施及工程弃土弃渣等有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并恢复河道(堤防)原貌,确保河道畅通和行洪安全。

  十五、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逐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办河湖〔2020〕177号)要求,建筑设计企业应将防洪补救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十六、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要求,建筑设计企业在项目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前30日内应申请防洪专项验收,未经专项验收,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